车祸受伤没养好又摔倒二次受伤 肇事用户要赔偿吗
老张被货车撞了,左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,几个月后,伤势未好行动不便,他走路时不小心又摔一跤。
老张想,没首次受伤不会行动不便,对于这二次受伤,肇事用户也该承担责任。
真的是如此吗?
去年十月底,老张骑一辆电动三轮去办事,与一辆重型一般货车撞了。老张左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,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,经司法鉴别,构成十级伤残,在医院住了37天后回家休养。
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,认定货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,老张承担次要责任。
伤筋动骨一百天,今年2月,伤势还未好,老张不慎又摔了一跤。这一下摔得不轻,又住院两次。伤好后,他越想越感觉委屈,觉得自己第二次摔伤是由于首次受伤行动不便致使的,理应由货车用户和保险公司一块赔偿。
8月,老张向法院提起诉讼,需要货车用户江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三次住院的医疗费、误工费等有关损失共22万元。
保险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后申请重新鉴别。
鉴别报告出来了:老张第二次受伤的用药状况、检查项目和误工时限,与车祸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。
对此,保险公司表示,老张已60多岁,第二次受伤是自己摔倒导致,与交通事故无关。他们想承担老张首次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有关成本,但第二次受伤成本不予理赔。
保险公司不赔,老张就向医疗保险报销,但医疗保险中心职员说,既然鉴别报告写了存在间接因果关系,就说明跟交通事故还是有肯定关联的,医疗保险不可以报销全部的成本。
昨天,法官把原被告双方叫到了一块调解,双方达成一致建议,对于第二次受伤的成本,保险公司承担20%。
法院最后判决,保险公司及江某赔付老张18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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